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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上次在一家鞋厂的时候,企业老板王总问了我一个问题:“化学品的使用,对企业有这么多的要求,比如企业需要为接触化学品的工人提供足够的急救设施和劳保用品等——这只是我们国家的要求,还是说全球的大部分国家都要求企业必须要这样做呢?”
看着王总一脸的疑问,小编决定向大家分享一个非常实用,可操作性强的公约,希望能解答到王总问题的同时也能帮到有同样疑问的您哟!
《170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于1990年6月通过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简称《170号公约》)和《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简称《177号建议书》)。在这里面,《170号公约》对化学品使用有着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并于1994年10月27日经全国人大八届十次会议批准 ,我国承认并实施《170号公约》和《177号建议书》。并且,为了有效地贯彻实施《170号公约》,当时的劳动部和化工部联合于1996年颁布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从 1997年1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
宗旨
《170号公约》的宗旨是要求政府主管当局、雇主组织、工人组织,共同协商努力,采取措施,保护员工免受化学品危害的影响,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170号公约》就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与分类、登记注册、加贴安全标签、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以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工人的权利和义务、操作控制、培训、化学品转移、出口、废弃物处置等问题做出了基本的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化学事故控制措施, 建立相应制度,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化学品危害。
其重要性体现在
(1)保证对所有的化学品作出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
(2)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有效地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计划;
(3)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以使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
(4)制订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内容
回到“引言”,跟很多企业相关也实用的——哪些条款有规定企业要对接触化学品的工人提供急救设施和劳保用品呢?我们看一下公约的第四部分“雇主的责任”中的第十三条在有关操作控制中,有明确规定。
简单归纳《170号公约》中雇主的责任:
(1)对化学品进行分类;
(2)对化学品进行标识或加贴标签;使用前采取安全措施;
(3)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在作业现场编制“使用须知”(周知卡) ;
(4)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符合主管当局的规定;
(5)对工人接触程度评估,并有监测记录(健康监护);
(6)采取措施将危险、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7)当措施达不到要求时,免费提供个体防护用具;
(8)提供急救设施;
(9)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10)处置废物应依照法律、法规;
(11)对工人进行培训并提供资料、作业须知等;
(12)与工人及其代表合作。
公约对工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样有着明确的规定,分别在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阐述。
170号公约中工人的权利
1.有权了解化学品的特性、危害性、预防措施、培训程序;
2.当有充分理由判断安全与健康受到威胁可以脱离危险区,并不接受不公正待遇。
170号公约中工人的义务
1.与雇主密切合作,遵章守纪;
2.采取合理步骤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消除或降低。
所以工人不是想不戴PPE就可以不戴的,工人应该配合雇主,遵从要求,采取合理的步骤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消除或降低。
《170号公约》不仅对工人和企业主有着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且对化学品供应商也有着清晰的规定。化学品供货人,无论是制造商、进口商或批发商,均应保证:
①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在充分了解其特性并对现有资料进行查询的基础上, 进行危险性分类和危险性评估;
②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进行标识以表明其特性;
③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加贴标签;
④为生产和经销的危险化学品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并提供给用户。
危险化学品的供货人应保证一旦有了新的安全卫生资料,应根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修订化学品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SDS),并及时提供给用户。提供还未分类的化学品的供货人,应查询现有资料,依据其特性对该化学品识别、评价,以确定是否为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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